2008.09.30
2021.10更新
◎助聽器補助:
一、補助對象:
(1)領有聽力身心障礙證明者
(2)聽力損失介於55~110分貝之間
二、補助標準:
(1)雙耳聽力皆損失在 55分貝-110分貝之間補助兩台
(2)優耳聽力在 55分貝-110分貝間、劣耳聽力劣於110分貝以上補助一台
(3)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時,補助金額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
(4)每三年得申請補助一次,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助聽器補助申請流程
(1)至指定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至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聽力並取得9號(嬰幼兒為10號)輔具評估報告書
(3)領取9號輔具評估報告後至公所申請補助資格
(4)收到核定公文後,通知助聽器補助資格通過後(公所主動通知),即可選購助聽器
(5)攜帶助聽器回到鑑定醫院做25號輔具評估表(B款則免附)
(6)至區公所送件請款
五、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人工電子耳補助:
一、補助對象:18歲以下,且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1)優耳聽力劣於九十dB HL
(2)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dB HL 者,不在此限。
(3)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4)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二、補助內容:植入體及聲音處理器各一組。每人終身限申報一次。
三、洽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一、補助對象:領有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二、補助標準: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
三、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等項目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年(第二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3)其他相關文件(如身分證、身障證明)
五、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
※各縣市相關社會資源,仍需以該縣市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