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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發表人:雅文基金會 整理
2021.10更新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1、申請對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
(1)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3)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4)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補助內容:
(1)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883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3、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3)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里幹事)。
※各縣市相關社會資源,仍需以該縣市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89